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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寨卡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发生寨卡病毒本地感染病例国家和地区名录
发布日期:2017-01-06   浏览次数:

质检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 国家旅游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防控寨卡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一、来自有报告本地感染病例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及皮疹等症状者,出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应当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寨卡病毒检测试剂,开展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对主动申报或现场发现有发热、头痛以及红疹等症状或体征的人员,应当详细排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样检测,同时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对发现的病例或者疑似病例,由指定医疗机构及时进一步诊治,各地疾控部门同时做好后续追踪管理,一旦发现确诊为输入性寨卡病毒病病例,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三、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对没有灭蚊处理证明的,应当立即监督实施灭蚊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应当严格进行检疫。

四、口岸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灭蚊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场所,降低口岸蚊虫密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防止蚊虫在口岸传播寨卡病毒病等传染病。

五、前往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寨卡病毒有关知识;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专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cn/)查询相关信息,提高防病意识,防止感染寨卡病毒。建议孕妇尽量避免前往发生寨卡病毒病本地感染病例的国家/地区。

六、寨卡(Zika)病毒病是由寨卡病毒引起的一种自限性急性传染病,主要通过埃及伊蚊叮咬传播。临床特征主要为发热、皮疹、关节痛或结膜炎。这些症状在受到蚊子叮咬后3天至12天出现;80%的病人可能不会出现症状,但受到感染的人员中通常出现的轻微疾病症状可能会持续2天至7天,极少引起死亡。其临床表现往往与同为蚊媒传播疾病的登革热类似。  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新生儿小头畸形、格林-巴利综合征可能与寨卡病毒感染有关。寨卡病毒能够通过伊蚊传播,到发生寨卡病毒流行地区旅行,要注意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减少蚊虫叮咬。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2个月。后续发生寨卡病毒病本地感染病例的国家/地区,按照本公告执行。

发生寨卡病毒本地感染病例国家和地区名录

(截至2016年11月10日)

寨卡病毒病

非洲区(2):佛得角、几内亚比绍
美洲区(48):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阿鲁巴、巴巴多斯、伯立兹、博内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克、库拉索岛、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法属圭亚那、格林纳达、瓜德罗普、危地马拉、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马提尼克岛、巴拉圭、秘鲁、巴拿马、波多黎各、圣巴泰勒米岛、玻利维亚、巴西、法属圣马丁、荷属圣马丁、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英属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委内瑞拉、美国、开曼群岛、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圣基茨和尼维斯、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东南亚区(3):泰国、印尼、马尔代夫
西太区(12):美属萨摩亚、萨摩亚、马绍尔群岛、汤加、斐济、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菲律宾、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帕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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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列明:对公告发布前已离港的来自寨卡病毒病疫情流行区的入境集装箱,无法提交有效灭蚊证明的,在入境口岸接受免费灭蚊处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相关费 用。公告发布 后离港的来自寨卡病毒病疫情流行区的入境集装箱,请尽量在离港前实施灭蚊处理,并取得有效灭蚊证明。如入境时无法提交有效灭蚊证明的,必须在入境口岸实施 灭蚊处理后方可入境。

据了解,国检已经取消《公告》发布前未获得有效灭蚊证明的入境集装箱货物可接受免费灭蚊处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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